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 宜兴市耐火材料行业协会(YIXING  NAIHUOCAILIAO ASSOCIATION 缩写Y.N.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宜兴地区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及相关企业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配合政府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与助手,加强行业管理,维护同行利益,开展有序竞争,促进我市耐火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宜兴市经济贸易局,接受市经贸局及上级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同时接受宜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设在省陶瓷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市质监局质检所),住所是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50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基本任务。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接受政府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所委托的工作,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使用;
2、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耐火材料行业管理,依法对耐火材料产品质量、能耗、环保、文明生产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3、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技术进步和发展规划以及技术、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4、加强行业合作和交流,协助行业内部和本行业同其他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5、提供技术服务,充当决策参谋,同时应企业的要求,开展咨询服务;
6、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家、省级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为企业培训开发人才;
7、订立行规行约,规范市场行为,帮助会员单位开展价格自律;
8、努力促进与国内外相关的经济、技术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联系与交往,引进推广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经营管理方法,促进生产力发展;
9、发挥行业协会的整体功能,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相互信赖、互惠互利的协作关系,提高适应市场的能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采用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取得有关书刊、资料的优先权;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有向协会申诉求援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每年交纳会费的标准为:会长单位为年5000元,副会长单位为年3000元,会员单位为每届300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及聘请秘书长的工资与补贴(标准由会长会议决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O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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